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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的4个典型问题,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联合体投标的4个典型问题, 有哪些需要注意的?

  经常投标的你,是否经常看见招标文件的这条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那么,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对联合体的歧视吗?以联合体名义参加投标,对不同投标人有什么要求呢……中国比地招标网收集了四个关于联合体投标的典型问题,以及一些招投标专家对这些问题的解答。

  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中,联合体投标到底是什么呢?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实践中,大型复杂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不能顺利完成的,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的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内部成员是相对松散的独立单位,法律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要求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而不能相互替代。

  联合体疑问1:一些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那么,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对联合体的歧视吗?

  招投标专家回答:提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因为联合体在合同履约上有一定执行难度,而且联合体之间也容易发生纠纷,可能给采购人监督中标人履约造成一定的困难。所以,有些招标公告明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样的规定并不属于歧视性条款。

  联合体不是一般投标人,是针对具体采购项目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具有主体的临时性、有条件性和组成的自主性等特征。联合体一般随着项目的招标而产生,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对于特大型、较复杂的项目,可以由多家实力雄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家供应商的身份参与到投标中,以实现强强联合,更好地中标与履约。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一规定并不违法,依据的是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也就是说,此时拒绝联合体投标并不违法。当然,如果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要求投标人在协议书中明确投标的主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

  联合体疑问2:如果采购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在招标文件说明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特定条件,对此联合体一定要满足这些提出的特定条件吗?

  在政府采购实务操作中,这个问题众说纷纭。

  招投标业界专家认为“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规定特定条件的,有资质要求,联合体当中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只有做这么一个技术处理之后,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才可以不必全体成员都满足。

  联合体疑问3:“哪些项目招标适合允许联合体投标?”

  招投标业界专家介绍,出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企业在专业领域的优势等因素的考虑,《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制定了与联合体投标有关的规定。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专家认为,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供应商有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允许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十分必要。

  (2)《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企业而言,以联合体的名义投标,是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组成联合体投标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干涉或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联合体疑问4:联合体的一方因为某种原因而放弃中标,那怎么办?

  根据联合体的性质,区别处理的方法:

  (1)两家公司还是相同性质的投标联合体具有相同的专业资质,一家公司放弃中标后,应当由另一家公司承担全部的合同任务。不能再选择另外的公司组成新的联合体,也不能再重新组织招标。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两家公司都表示放弃中标,则应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如果过了投标有效期,则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2)两家公司是不相同性质的投标联合体。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的安装资质才是合格的投标人。在投标人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允许投标人与有资质的单位联合参与项目的投标。在这种情况下,有一家公司放弃中标,就意味着另一个供应商公司不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因此也就等于联合体放弃了中标,不可以重新与其他家单位组成联合体。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应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但是如果超过投标有效期,则只能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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